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在哪方法院立案

2021-07-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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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获得利益而导致另一方受损的没有合理法律根据的获得利益的行为,因为其是基于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所以得利人应该返还所得利益,那不返还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起诉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那不当得利在哪方法院立案?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不当得利在哪方法院立案

一、不当得利在哪方法院立案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不当得利返还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消极减少与财产积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四、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不当得利在哪方法院立案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不当得利在被告方法院立案一般情况下是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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