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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

2021-08-25 09: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雇佣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主体不同以及标的物不同。在主体上雇佣关系涉及到的是雇佣人和受雇人,而运输合同关系涉及的是承运人和托运人。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

一、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

在审判实务中,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其一,两者的标的不同。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而运输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

其二,两者取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长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雇员取得报酬的方式也比较固定,呈周期性,通常按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一般是按星期或月来结算。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纯粹是按物化的劳动成果来计算报酬,通常按趟次、运量来结算,且多为一次性付清。

其三,两者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较为强烈。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承运人只需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以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即完成合同义务,至于承运人采取何种运送方式,以及运送路线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可见,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任何隶属、服从关系。

二、运输合同的分类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划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铁路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货物运输的托运入与经营铁路运输国营企业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货物运输的协议。承远方由从事铁路运输的国营企业担任。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水路货运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应使用自己的船舶,通过国家确定的航线把托运入的货物运到一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而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规定的运费。

三、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协商

运输合同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会考虑到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但也会有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协商还是无法解决的,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的途径。运输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掌握了雇佣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才能更好的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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