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流质条款认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1-08-10 09: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知道抵押是抵押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当债权清偿期届满时,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属可能因流质条款和流押条款而有所不同,那么,流质条款认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与流押条款区别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流质条款认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流质条款认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流押条款,又称“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指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现象。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流押条款,又称“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指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现象。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三、让与担保是什么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 其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让与式担保,即债务人将标的物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取偿,这种让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让渡担保”。

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的标的物的权利,这种卖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卖渡担保”。 

狭义的让与担保就是让与式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将该财产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移担保物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让与担保设定人;取得担保物权利的人,称为担保权人。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流质条款认定以及效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流质条款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约定抵押物所有权归属,让与担保是订立两份合同,将抵押物转让给担保权人并办理物权登记,后让与担保是未办理物权登记,区别于以物抵债。若大家还有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律师将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