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接受货款的一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2021-08-0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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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的订立,一般是当事人已经就合同内容约定好,准备合同签约。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合同才能避免发生争议。那么接受货款的一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下面找法网小编将给大家详细解答。
接受货款的一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一、接受货款的一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款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约定履行地怎样才算明确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接受货款的一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款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若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知识的,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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