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赠与形式与条件

2021-09-13 17: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赠与合同是可以加一个附条件的,因为有时候赠与人想要写明附条件,让受赠人可以按照赠与合同上所提到的附条件进行实行,那么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形式与条件有哪些呢?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跟随着找法网小编的脚步一起往下看看吧。
赠与形式与条件

  一、赠与形式与条件

  赠与合同多采用条文式结构,其写作格式与合同的一般书面结构模式相同,也是由首部、正文、结尾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标题即合同名称,写明赠与性质、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居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当事人基本情况是指要写明赠与人、受赠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正文

  正文即合同的主要条款,赠与合同要写明如下条款:

  1、赠与目的

  写明为什么赠与,例如奖学金赠与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积极进取,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

  2、赠与物品质与数量

  赠与合同的标的为赠与物,合同要标明具体赠与物的性质和名称,如房屋、货币、有价证券或专利权等。

  合同应具体写明赠与物的数量、品种、品质。赠与物是货币、写明币种和数额;赠与物是实物,要写明该物的性状、数量和品质,如房屋应写明房屋的坐落、规格、面积、是否出租。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此条款要明确规定赠与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要写明是一次赠与还是定期赠与、履行地的具体名称。

  4、附义务赠与及违约责任

  附义务赠与合同要写明赠与人对受赠人所提的要求,即受赠人要履行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条件: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土地赠与如何交税

  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需要交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三、赠与能不能附条件

  赠与合同能附条件,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该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履行,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而且所附义务是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成的义务。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赠与形式与条件相关的内容,关于赠与合同的要求很多人都不太熟悉,所以附条件的要求希望大家能够知道一些。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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