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限购属于情势变更么

2021-09-0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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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限购是对外公开的政策,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发布限购的政策,履行合同过程中才有限购政策,此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来变更合同内容。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限购属于情势变更么的相关内容。
限购属于情势变更么

一、限购属于情势变更么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购房人在签订预约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对限购政策有所了解并对将来的限购政策有所判断,这样可以避免仓促交纳定金,签订合同对自身造成的损失。楼市调控政策造成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受阻,购房人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实践中对“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严格甄别,仍需遵守《民法典“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限购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

2、程度,如果商业风险超出了预见范围,那么就有可能进入情势变更的范畴。如适度的通货膨胀是商业风险,但是物价飞涨就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

3、结果,即商业风险情况下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而如果是情势变更,则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

三、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限购属于情势变更么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限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要看具体情况,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也可能不构成。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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