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变更步骤

2021-08-30 14: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保险合同可以依法变更。那么保险合同怎么变更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具体了解“保险合同变更步骤”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保险合同变更步骤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二、保险合同变更步骤

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益。复效时仍以投保时的费率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费。

办理变更手续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也可直接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依法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保险合同变更步骤”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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