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不适用情势变更

2021-09-09 1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合同在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应用,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解除也是有一定规定的,解除的原因包括情势变更。那么什么不适用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不适用情势变更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什么不适用情势变更

一、什么不适用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一般都包括物价飞涨(需要量化);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除此之外的情形大多都是不适用的。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一)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二)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三)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五)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有哪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从上可知,情势变更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都是指宏观经济上的问题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不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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