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情势变更能否赔偿可得利益

2021-09-14 14: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由于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一些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就是其中一种。那么情势变更能否赔偿可得利益?情势变更的各种情形有哪些?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情势变更能否赔偿可得利益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情势变更能否赔偿可得利益

一、情势变更能否赔偿可得利益

总体来说,在情势变更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行使单方变更权变更合同,或者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都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根据法律惯例,除了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导致解除发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并非违约责任,需要严格区分概念,明确这一点。

接下来,就是关于损失的认定。一般而言,损失可以区分为直接损失,即实际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由情势变更引起赔偿的究竟是哪种?笔者认为应当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因为情势变更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是用来维系双方利益平衡的,应当看到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对损失的分摊应当按照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向合同权利人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由权利人自己承担,否则合同权利人就可以从义务人使用情势变更的行为中获利,并不符合利益平衡。换个角度来说,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单方解除、变更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所产生的赔偿严格说来其实是补偿,因此只要是补偿就是直接损失,并不包含间接损失。

因此,可以明确使用情势变更的一方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这里的赔偿责任并非违约责任,只是类似于补偿的一种责任,只需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二、情势变更的各种情形有哪些

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是了解情势变更的各种情形,由于很容易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混淆,因此,有必要熟悉以下两种情势变更的类型:

(一)与合同有关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化

这里的环境包括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的经济环境或者社会环境。

经济环境通常由价格、币值、市场来体现,其中融资环境、贸易环境等带有经济因素的环境,虽然涉及经济环境,但并非一般而言的商业风险。举例来说,现在最明显的影响是融资环境,例如:限贷令出台,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房人不能贷款,对其而言不属于违约行为,而是因融资环境导致的情势变更,买房人可以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不存在情势变更,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社会环境是当事人生存或者存在的环境,包括法律或政策环境,这里的政策环境就类似于开放二孩政策等等。

因此,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化属于有共通之处的变化,存在共性,可以通过分析得出一类标准,也就是说这些异常变化都并非直接针对合同本身,但是却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

这种情势变更是现实生活中最多的,没有统一定义的异常变化,主要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合同的基础是不同的,个性大于共性。一般认为就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究竟是什么只能根据客观情况具体分析,这变化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关系,例如学区房纠纷,因为学区划分的原因,导致这类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多发,但是没有规律可循,与上述环境变化不同,这里的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属于没有共通之处的变化,存在个性,不能通过分析得出统一的标准,只有通过个案进行分析,因此需要格外留意。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的存在是为了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如何使用情势变更是作为代理人一定要掌握的。一般来说,使用情势变更有以下几个条件,同时,在选择诉讼合同变更时要比选择解除多符合一个条件,具体如下:

(一)事实条件

必须存在情势变更,也就是说,使用情势变更必须要要有异常变化的发生,而这里的异常变化是相对于正常变化而言的,是一种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会引起质变的,或者从一开始来说这个变化本身就是质变,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发生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这里一方当事人是指需要运用情势变更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义务人。

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必须为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是可归责于合同义务人的原因引起的,义务人应当承担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产生的后果,不能通过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是可归责于合同权利人的原因引起的,义务人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权利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派生的,合同当事人有履约附随义务,这就要求合同权利人不得采取积极行动破坏与合同有关的基础情况,如果权利人破坏合同签订的环境,导致合同签订时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权利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义务人可以根据根本违约制度单方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不需要通过情势变更来解决,二者的区别在于援引情势变更,义务人要向权利人赔偿损失;而援引根本违约,义务人无需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反而由于权利人根本违约,其要向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时间条件

情势变更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的某个时刻,这样看时间条件非常简单,但是实务中却很复杂。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再发生的情势变更情形如何处理?换句话说,也就是这里的时间条件需要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还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或者届满之后的时间也可以?如果发生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后,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义务人是否有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该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该迟延履行是由义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则义务人自己无权援引情势变更,法理基础很明确,因为这里的迟延履行的责任本该由义务人承担,也就是其自食苦果,没有权利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种就是与此相反,如果该迟延履行是权利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例如:权利人自己迟延受领,那么义务人仍然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是无辜的,从公平的角度看应该让义务人使用情势变更。

(三)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这是情势变更中最重要的条件,即在情势变更后,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或者说是继续责令其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合同义务人显失公平。首先,需要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即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原定合同约定履行必将遭受重大损失。其次,在使用情势变更的时候,一定要证明到显失公平的事实,无论合同环境或者是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何种重大变化,并不直接导致一方具有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这种重大变化必须是严重影响到其权利,也就是说继续履行合同其必将遭受重大损失,此时,作为合同义务人才有权使用情势变更。

(四)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公平、合理(变更独有条件)

由于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均不需要继续履行,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单方变更合同还要涉及继续履行的问题,情势变更是唯一将单方变更权授予一方当事人,合同不再是双方的合意,因此法律需要有所限制,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要具备第四个条件,这就是笔者提到单方变更所独有使用条件,即由一方单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对对方当事人显得公平、合情合理,对一方当事人不能显失公平,这样才能维系双方的利益平衡。例如:房价飞涨时,一段时间内房价上涨了100%,这里就是属于经济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化,对开发商而言,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开发商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合同价款,这并不是商业风险,而是情势变更,一般而言法院会判决变更合同,调整合同价款到适宜的价格。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变更方是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该赔偿责任一般以实际的直接损失为限。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情势变更能否赔偿可得利益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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