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是仓储合同吗

2021-08-2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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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会有一定时间对物品进行保管服务。必要时还需要签订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物品并且返还保管物。下面找法网小编将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保管合同是仓储合同吗以及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管合同是仓储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是仓储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是仓储合同,两者的区别是: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三、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已经交付;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仓储合同吗?综上所述,保管合同不是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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