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2021-09-01 09: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或者法定方式实现合同解除。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具体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相关详细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1、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

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这种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的合同,不影响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的继续履行,即不得因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

4、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的条件出现而自动终止。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同。均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可以协议遗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_地点的法院管辖。当章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当事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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