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履行方式

2021-09-1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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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同时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便开始成立,以此来保证合同的履行。那么,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是什么?下文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履行方式

一、买卖合同履行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和《民法典》的规定,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不履行合同预付款是否退

如果支付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现在不按合同履行相关约定,是不能退还的。“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商家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

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

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的内容。综上所述,如果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此,您若还有不了解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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