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2021-10-14 16: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避免发生纠纷那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下文是找法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小编整理的能够帮助到大家。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一、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简称“租赁物”。出租人于租赁合同生效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一般应为不可代替物、非消耗物,并应具有合法性。禁止流通物出租的,该合同应为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享有。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担使承租人为物之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其各自之义务就是对方所享有的权利。

(3)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

三、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根据上文内容,我们知道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于租赁合同生效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到找法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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