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如何构成合同变更
合同约定了一定事实所导致的法律效果,在该事实出现以后,当事人一方所为一定行为含有的意思与该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正好相反,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保持沉默,没有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此时,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所为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达成了变更该合同的合意,该合同已经变更。
(二)变更存续期限
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即将届满,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却主动履行尚不存在的义务,相对人接受的,应当视为变更了合同的存续期限。
(三)变更交货时间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变更交货时间,另一方当事人未为明示的表示,但所为给付正好符合变更后的交货时间,而与既存合同关于交货时间的约定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该履行行为是对变更交货时间的意思表示的同意。与此有别,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行为在时间方面既与系争合同的约定不符,也与当事人一方关于变更交货时间的书面要约不一致,那么,该履行行为便不是对变更交货时间的意思表示的同意,不发生变更系争合同的效力。
(四)保持沉默是否构成合同变更
当事人一方实施了特定的行为,相对人对此保持沉默,可否认定系争合同已被变更?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讨论:若系争合同明文约定,当事人一方实施了特定的行为,相对人对此明知而不作反对表示的,视为其同意,那么,这对于系争合同是个变更;若系争合同无此约定,法律亦无此类规定,那么,当事人一方实施的行为和相对人对此保持的沉默,都不构成对系争合同的变更。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变更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遵循法律关系变更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的变更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包括法律行为以及法律事件。在合同变更中,法律行为包括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单方法律行为,而法律事件则包括依裁判变更和依法律规定变更。
守约方可以变更合同吗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守约方在履行合同,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起相关义务的,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还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