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

2021-02-26 10: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有可能会产生孳息。那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当事人对产生的孳息拥有的是所有权吗?带着这些问题,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答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

买卖合同孳息归谁所有孳息采交付主义,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天然孳息的含义

孳息是“原物”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

三、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人瑕疵履行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人受领迟延的。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在这期间产生的孳息是归买受人所有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的分析,相信您对孳息归属有了一定了解。详情您可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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