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何确定卖

2021-01-0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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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大家都清楚其中的意思和性质,那么与买卖合同有关联的标的物,大家知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何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如若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还有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应该在哪个交付地点,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买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何确定卖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3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二、买卖合同对标的物是如何规定的?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应支付并移转所有权给买受人的物。尽管当事人可用于买卖的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也不限于现存的物,但可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也不是无限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有以下限制:

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有处分权,这是现代各国买卖合同中的一般原则,它起源于罗马法“任何人都无权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的私法格言。出卖人有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

二是:出卖人有权处分,这是指出卖人虽然对出卖的物不享有所有权,但其依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卖该标的物,否则就难以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

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可流通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将来物,如尚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出生的动物、生长中的农作物等。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须经特别许可,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或限定的主体间进行流通,否则,可能因内容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3、标的物须为有体物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例如,知识产权的转让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三、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种类

(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等,不得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需要收购的,须经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的,须经省级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3)伪劣产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属伪劣产品,均不得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主要指国家规定并由商标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5)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以上的资料就是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如何确定相关的内容,不要流通国家禁止的的标的物,凡是涉及到法律的违法行为,就会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要遵纪守法,维护法律法规。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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