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2021-03-03 10: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人们在与房屋所有权人商谈房屋租赁事宜的时候,通常都会约定房屋主人应当为自己提供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给并履行到出租人的义务,不然是会违约的。那么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民法典关于出租人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的信息,由上可知,出租人应当履行交付租赁物承租、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等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