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就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双方有约定时由约定的一方履行维修义务;无约定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
1、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有维修的必要是指 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出租 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2、有维修的可能。有维修 的可能是指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 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 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
3、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 在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租赁物的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 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 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如承租人租赁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负责重新进行安装。
4、须有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法律虽然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负有 维修的义务,但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维修的义务都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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