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救助,既是承运人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导致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承运人履行救助义务包括期间和对象。客运救助期间是在运输过程中,在此期间以前或之后,承运人都无需承担救助义务。运输过程,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时止,也指货物或旅客被移动的过程。客运救助对象,是指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旅客急病、分娩、遇险虽然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有能力对旅客急病、分娩、遇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不闻不问、不予救护帮助,既有悖于善良道德风俗,也与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客运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安全客运目的相违背。
客运合同承运人不救助患急病旅客,实质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对旅客人身权益的侵害。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不救助患急病的旅客,导致患急病的旅客延误救治而伤亡的,其责任形态有两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即承运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作用是旅客人身伤亡的原因。这种责任竞合,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表现为新的责任形态,即违约性的侵权责任和侵权性的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有救助旅客的义务,如果因为承运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而导致旅客发生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运人未尽救助义务的责任承担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建议您登陆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