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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12-3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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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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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部承包合同侧重的是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一些差别,比如合同形式上的差别,此外,还有订立合同方式上具有差别,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上也有差别。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内部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内部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内部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

(一)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

(二)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四)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五)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

二、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三)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签订承揽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二)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三)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内部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内部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形式上、订立合同方式上、合同的具体内容上有差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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