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2021-12-30 12: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类型有很多,包括质量纠纷、违约纠纷等等,对于质量纠纷所需要的证据,包括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证据、质量不合格的证据等等。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需要哪些证据的相关内容。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4、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三、买卖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

(一)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需要哪些证据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证据、质量不合格的证据等等都可以提交给法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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