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情形发生后可以结合以下的情形来处理纠纷: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一定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买卖合同签字盖章过程中有很多陷阱,例如:
(一)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
(二)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下列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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