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执行期是有计入诉讼时效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因为是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要判定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只有当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如何判定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