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2022-01-30 14: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我国的保险合同在进行签订过程当中,是可以根据所涉及的义务以及责任来充分说明,并且我国合同在进行变更程序的时候要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一、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保险合同一般不用变更,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如果有一下变化的话,会以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的简易保单补充说明的。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三)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签订合同过程当中,一定要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属于哪种性质以及类别,并且也要了解变更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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