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2022-01-18 1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的合同分类中,有单务和双务合同两种之分,单务合同一般只受权利或者义务影响。那么,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一、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单务合同不适用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民法典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范围

  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仅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是也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进而探讨得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否应当仅限于先给付义务人。希望本文的讨论有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并希望对于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理论也可以有一定益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

  不安抗辩制度为大陆法系双务合同履行中的特有制度。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通说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于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可能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为给付义务。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由于信用经济的原因,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二项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若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有悖于公平原则,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陆法系普遍以不安抗辩权作为保护手段。不安抗辩制度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买受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者,不在此限”。奥地利、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民法均有类似规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就不安抗辩权作了类似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我国新颁布的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成立是有一定条件的,包括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先履行一方有能证实对方无履约能力的证据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