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情势变更与可撤销合同区别

2022-01-31 19: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的签订是越来越多了,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后有时候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合同到期,合同撤销等等问题,那么今天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情势变更与可撤销合同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情势变更与可撤销合同区别

  一、情势变更与可撤销合同区别

  情势变更并不是可撤销合同的情形,签订合同的基本情势发生变化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中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合同具体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乘人之危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之前,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两者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不撤销,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如果撤销了,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救济措施。

  第三点,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其有效性。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情势变更与可撤销合同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的情势发生变更的,不属于合同撤销的情形,所以不能申请撤销。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记性专业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