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库保管合同指的是什么

2022-02-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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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仓库保管合同指的是存货人将货物寄放到保管人所签订的合同,成立的实际由保管人和存货人一致决定。因此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将带来关于仓库保管合同指的是什么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仓库保管合同指的是什么

  一、仓库保管合同指的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二)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三)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四)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五)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二、订立仓库保管合同有什么情形

  在实践中,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有三种情况:

  (一)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二)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三)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三、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下列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仓库保管合同指的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般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且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有关人员。同时储存的物品为不动产。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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