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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2022-02-1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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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你知道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一、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权利并不应局限于合同之债或金钱之债,它可以是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权利和诉权,并且必要时得同时或先后代位行使债务人数个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及法律、法规特别限制的权利除外。概括而言,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类:其一,债权,主要指涉及一定财产利益之合同债权,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产生之请求权,因侵权或违约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二,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主要指担保物权及各项物权的请求权;其三,有财产意义之形成权,主要指产生变动财产性法律关系之效力的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其四,有关财产之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其五,可能影响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况且不具专属性的诉讼权利。虽然代位权可行使的权利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有所规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代位权理论与实践上作继续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权的客体限制或者扩张,仍应遵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

  此外,如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有保证、抵押等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一并主张担保权利?理论与实践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我们认为,如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一并主张保证债权,应区分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两种情形而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代位行使的债权有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主张保证债权;如代位行使的债权的保证仅为一般保证的,则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能一并主张保证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担保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一并主张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充分论证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性

  代位权成立要件比较严格,这就要求债权人要谨慎行使代位权。但出于最终效果考虑,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前,还应充分论证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性。主要应从三方面加以论证:一方面是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债务人资产状况良好,其有效资产足能清偿债权人债务,且无破产或其他歇业迹象,不清偿债务仅仅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或资产结构上存在问题或企业信誉较差等方面原因,即使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亦不宜贸然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考虑债务人偿债能力对其及时实现到期债权的依存度。也就是说,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与其到期债权未实现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是因为债务人未实现其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导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增加甚至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则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再者,还要考虑次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果次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还不如债务人,次债务人履债能力比债务人还要差,一旦行使代位权,依代位权诉讼所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次债务人为偿债相对人后,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再行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将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其债权质量将进一步下降,实际损失将在所难免。

  第二、掌握可靠的诉讼证据

  代位权诉讼要求证明的事实和环节较多,不仅要求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还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合法存在且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来讲,债权人容易做到也应该做到,但要掌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凭证则是一个不容易的事情。如果债务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事情容易得多。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到了债权人要想到以司法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事情往往就不会那么简单,债务人的信誉已经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了,债务人考虑更多的可能是如何逃避债务而非积极主动去履行债务或提供财产线索。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本身就是关联单位,债务人正是在利用这种关联条件非正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要了解到债务人的债权线索,也是艰难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有关代位权诉讼尚未做出具体规定时,代位权诉讼存在一定难度。如果代位权的行使成为非常必要,债权人在掌握到有关债务人到期债权方面线索但尚无真凭实据时,可在代位权诉讼提起时或之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弥补手头证据不足的问题或避免代位权诉讼提起后证据被破坏。

  第三、要注意两个时效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时效期间,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该债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代位权自然也无法行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既要注意前一个时效期间,也要注意后一个时效期间,只有当两个时效期间均未超过法定期间时,才能保证胜诉权。而后一个时效期间往往容易被忽视,或者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也不容易被证明仍在法定期间之内。

  第四、正确选择代位权行使对象

  在债务人存在多种权利时,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选择债权作为行使对象(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除外)。在债权和所有权同时存在,该财产所有权没有设定抵押、质押或留置时,仍属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当其变现价值足能清偿债务时,则不需行使代位权,不管该财产由何人占有,均可申请法院保全或强制执行该所有权。如果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时,则选择资信相对较好的次债务行使代位权,以期达到较理想的效果。

  三、行使代位权的程序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对有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括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应参加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

  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益,因此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且具有范围限制,而不能随心所欲的行使。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浅议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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