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要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变更的,将构成实质性变更,所以违约责任在要约与承诺中属于实质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一)过错责任。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二)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1)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指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
1、具有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
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
(1)受有损失;
(2)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行为,不负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财产实际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如运输中的货物毁损,运输费、保管费增加等。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如,乙方未及时供应原料而造成甲方暂时停产而引起的利润损失。
违约责任在要约与承诺中是实质性条款,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约责任是否是实质性条款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提供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