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2022-03-06 09: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借款合同双方在经过协商签订合同之后,会在合同中约定借款的有关事项,而且为了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一方还会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那么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一、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一般是留置,但也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留置担保一般只适用有动产的合同,而借款合同一般不涉及到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诉讼期限有多长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一般是留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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