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一个类型的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
(一)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二)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三)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房屋买卖合同不轻易认定为无效,但以下六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满八岁的儿童、精神病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八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三)以欺诈行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只要是不违反以上条款都视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中设置了专章对中介合同进行了规定,相较于之前的居间合同中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居间人改为中介人。在中介行业,有这样一个术语——“跳单”,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中介提供的机会及媒介接触后,绕开中介机构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促成交易的一种行为,目的是逃避支付中介费或少付中介费。跳单”这种行为早已存在,不过,并非只要买方与中介公司建立中介服务关系,后跳过中介与其他卖方签订合同的行为都构成“跳单”。“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同一信息、机会,则买方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不构成“跳单”违约。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再处理此类案件就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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