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需要签协议。但如果之前约定的租赁期间的话,提前解除可以请求返还未发生的租赁费用,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多少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没有约定租赁期间,随时可以解除,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提前通知对方(实践中7天至15天左右,给对方找其他承租人的时间)。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中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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