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2-05-07 1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有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的权益受损的,侵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项构成要件:

  (一)存在物件致害行为。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物件表面剥落等。

  (二)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法律教育网

  (三)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四)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入主观上存在过错。譬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物件的设置、管理、设计、施工等存在缺陷或者使用方法不当。物件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物件致害行为没有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不明坠落物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另外,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四)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一)过错责任原则,即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由负有相关管理义务的人担责;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来归责。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我国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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