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不同。合同解除较为复杂,既包括违约解除,也包括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解除,还包括协商解除对每种解除的损害赔偿各不相同,赔偿范围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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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要件有:
1、有合同解除的行为;
2、合同解除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3、合同解除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形没有合同解除那么复杂,构成要件也相对简单,主要为:
1、有合同终止的行为;
2、合同终止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
3、损害与终止有因果关系。
(二)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不同。合同解除应当是溯及既往发生效力,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在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恢复原状,即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归于消灭。如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不需要或不能恢复的应补偿其代价。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效力只能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后不适合恢复原状。因为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履行不是一次完结,而是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地履行,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对租赁后的东西不能恢复原状。
(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合同解除一般都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前,而且往往是单方解除,不管是履行不能时的解除还是履行迟延时的解除都会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存在一方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合同解除产生损害赔偿的可能较大。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当事人双方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得到清偿,合同绝对消灭,不会由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
大陆法系称此为清偿,清偿即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与履行系同义语,区别仅在于,履行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而言的,清偿是从合同消灭出发所作的描述。因此,履行规则相清偿规则是相同的。既然合同法已于第四章中对履行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本章中,合同法没有重新规定清偿规则,以使法律简约。
(二)合同解除。大陆法系将合同解除作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所以,合同解除制度仅限于一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在性质上有别于引起合同消灭的正常原出,故此合同解除不屈于合同消灭制度的范畴。但在我国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从来都以解除权解除和协议解除为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认为合同解除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原三个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都加以专门规定即是明证。合同法在解除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遵循了中国合同法的习惯做法,坚持将协议解除纳入解除的规定中;另一方面对两大法系已臻成熟的有关解除权制度予以了吸取,使解除权的法条规定得以完善。进一步地,将解除制度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子以定位,使协议解除和解除权解除统一于引起合同消灭的结果之上、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异由此得到调和。这种立法体例安排可谓最佳选择。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百)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引起合同消灭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在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合同关系即告消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新的损害赔偿之债关系。其一,合同主体消亡。主体消亡并非合同消灭的必然原因,但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债务性质本身决定,与当事人有不可分离关系的合同中,主体消亡,则合同关系必然消灭。此外,法律规定或省事人约定的合同有效存在期间届满合同消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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