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

2021-04-16 16: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生活中的合同多种多样,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两者存在一些共同特征,但同时也有明显的区别。许多合同当事人分不清楚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的相关内容,可供参考与甄别。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


一、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三、行纪合同的特点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还有行纪合同很多人容易混淆,因为二者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并且合同规定建立都是基于双方对各自的信任为基础的,所以容易混淆,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法律人的法律地位还有合同的服务范围等都是不同的,所以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以上就是关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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