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2022-06-24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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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提存权是法定的,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构成要件包括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行纪合同合法有效;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提存的标的物相符宜提存。
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四)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五)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二、行纪人取回权

  行纪人受委托代购货物并已发送,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贷款时受破产宣告,行纪人享有的将货物取回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行纪人与出卖人地位相同,故赋予其与出卖人相同的权利,以维护其权益。

  三、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先例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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