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2022-06-2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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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合同当事人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从权利仍未消灭的,当事人还需继续履行与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二、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否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563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三、合同终止后原件可否要保留

  合同终止后,合同原件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收回,也可以不收回。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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