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反悔,如果赠与标的物没有实际转移是可以放弃赠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和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并没有关系。但是如果该项赠与存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则不能随意反悔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由此可知,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找法网提醒,它仍是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