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能否对债权进行处分有不同的观点展示。对于这个问题,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主要是代位权制度起源国--法国的学者。他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是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债务人对于其债权的处分不应当受到代位权行使的限制,债务人有权自行处分其债权,而无论债权人是否主张代位权。找法网提醒您,法国学者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大致原因应该是,在法国代位权的行使,法律并不要求必须通过诉讼途径,即不要求债权人必须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可以通过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主张来行使。而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代位权行使以后,"债务人就其权利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之处分行为,盖此为达代位制度之目的所不可缺,否则债权人一面行使代位权,而债务人一面仍得抛弃、免除或让与,则代位权制度将失其效用。"代位权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债权更得不到保障。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后果就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