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责任

2020-12-31 17: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俗话说钱货两清,在承揽关系中就是指定作人在收到定作物时应该要及时支付货款给承揽人,但实践中有的定作人会一直拖欠,使得承揽人要主张留置权。那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责任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责任

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来自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增加规定了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即承揽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据此,本条规定赋予承揽人在定作人拒绝履行支付承揽合同价款时,有权选择对工作成果进行留置或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充分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是民法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二、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

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一项债的内容。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

三、承揽人以及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信息,由上可知,承揽人在定作人拒绝履行支付承揽合同价款时,有权选择对工作成果进行留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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