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2022-06-30 15: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实际施工人”的范围确定的方式是在施工合同中进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方法包括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等。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一、“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确定的,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按实际情况,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方法有: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