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大误区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2022-07-02 12: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大误区主要就是违约方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就能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房屋权利人没有全部签字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违约方需要赔付的违约金需要根据约定的数额来赔付,如果过高或过低的,可以向法院请求降低或者增加。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大误区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一、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大误区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大误区主要包括:

  1.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解除合同。

  2.违约一方最多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以及预期利益,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房价上涨部分也属于预期利益。

  3.房屋权利人没有全部签字,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我国对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关键是看当事人的约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新规定,法律对违约金最低的金额没有明文规定,由双方自由约定;

  2.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所以,房屋买卖违约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但是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才知道违约金数额。

  三、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中介能不能收取中介费

  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中介能不能收取中介费需要依照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合同成立,并没有其他情况,可收取中介费。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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