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房屋居间合同无效情形

2021-08-18 1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中国房地产行业是十分庞大的,一般家庭都会选择和中介购买房屋,购买房屋的时候都会签订购买合同,然而现实生活中有意无意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房屋居间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居间合同无效情形

一、房屋居间合同无效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居间人的权利有哪些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1、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2、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三、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居间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出现房地产分离出卖、产权未登记过户、产权主体有问题以及侵犯优先购买权等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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