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的处理如下:
1.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找法网提醒您,即催告权与撤销权。
买卖合同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3.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4.包装方式;
5.检验标准和方法;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