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属于行纪合同的有诺成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和双务合同。具体如下: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联系如下: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找法网提醒您,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