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应当认定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行纪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
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
2.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合同的内容有:
1.明确合同主体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2.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找法网提醒您,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3.价格
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4.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
5.酬金
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6.保管责任
7.违约责任
行纪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方式应予以明确规定,以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处理时无所遵循。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是指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某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