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2020-12-3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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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连带之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而产生的约定,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连带责任,要注意正确的处理方法和相关的流程,那么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二、连带之债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连带之债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

  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给付。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区别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如甲租乙房,不慎将房烧毁,乙既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甲要求负违约责任,也可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负侵权责任。这两种请求权并存,乙可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它债务均归消灭。

  以上就是关于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的相关介绍,连带之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讲,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责任,要求债务人及时地偿还债务,对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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