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2021-04-29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委托合同的关系中,委托人在受托人没有完成任务之前难免会处于担心等待的状态,受托人在完成委托工作的过程中,一般会定时的告知委托人工作进展,这是义务之一,那么什么是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什么是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一、什么是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委托人是否因此可以拒绝支付报酬、返还受托人垫付的费用,以及赔偿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的损失并无明文规定。

但从《民法典》基本原则出发,受托人报告是使委托人了解委托事务状况的必要条件,若受托人应报告而未报告,那么委托人不了解委托事务,也无从判断自己的权利、义务状态究竟如何,此时若冒然支付报酬、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等,委托人存在着被欺诈或因受托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的极大可能。

因此,从民法的诚信原则出发,委托人在受托人应报告而未报告时,有权拒绝支付报酬、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二、受托人的其他主要义务有哪些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依性质可分为三种:其一为命令性的。即受托人绝对不能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其二是指导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以坚持委托人的指示为前提享有部分酌情裁量权。其三是任意性的。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法律上之所以不允许受托人任意地为转委托,是为了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3、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法律一般并不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的时间,因此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不定期债务。但在委托人催告后,受托人仍然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

二、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权利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具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根据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经营、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2、履约后,请求取得规定劳务报酬

3处理信托事务中,因执行委托人指示,因客观原因使受托人造成的损失,有得到弥补的权利。

4执行信托契约过程中,非受托人过失,使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有要求受益人承担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根据信托法规和信托契约的规定获得,前者是受托人固有的权利,后者是受托人附加的权利。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的内容,受托人报告义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一般情况下受托人需要告知委托人进展,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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