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有哪些

2021-01-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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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有很多,但其中较为主要的一项义务就是通知义务,也就是受托人必须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报告。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有哪些

  一、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有哪些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二、特别委托的特征是什么

  1、法律没有允许委托法院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受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列举的委托事项必须明确清晰,指向清楚而不含混,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等情况要准确无误,除明确指向的委托事项处理权外,案件最终管辖权不得转让。委托函指定委托的事项,就是受托法院要执行的受托事项。

  2、委托法院保留了委托案件执行程序中重大问题的裁决权。对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只有委托法院有权处理。即便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错误,也只能函告委托法院由其审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3、委托法院保留了中止、终结裁定权。受托案件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只须履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函告委托法院的义务,而没有作出裁定的权利。受托法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所下达的裁定,仅限于调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裁定,法律从来没有赋予委托法院作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裁定的权利。

  4、自行执行权和期限外委托权受到限制。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方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手续,超过期限的,需经对方法院同意。案件委托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5、法律文书转移和档案保管权的变更。案件委托时,涉及该案的部分法律文书,如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书面委托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要移交给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对执行过程,特别是重大事项要制作笔录。执行完毕时要将各种材料整理成卷,交委托法院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权要物归原主。

    6、取得对委托案件的部分监督权。委托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指令该院执行的请求。上级法院接到请求应当下达执行指令,并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可以向受托法院询问所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也可以督促受托法院抓紧执行,受托法院有义务据实告知。

  三、特别委托的主要情形有什么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做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

  4、诉讼。

  5、申请仲裁。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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