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2021-04-30 10: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无因管理制度中,除了有善意得利人,还有就是恶意德利人,恶意得利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却以自己的利益为优先,做出了占据失主的财产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什么是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一、什么是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2、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三、恶意不当得利与善意不当得利如何界定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二者返还范围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对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范围因善意与恶意而不同,应当说这是民法理论讨论的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责任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内容的规定,恶意得利者有责任归还受损人的财产,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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